关于公开征求《滁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滁州市财政局 征集日期:2024-09-04 16:28 至 2024-10-03 16:28 【查看反馈】
征集公告

为扎实有效推进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群组建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同时借鉴外地经验,市财政局(国资委)研究起草了《 滁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3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通过市政府网站(页面下方留言提交)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市财政局(国资委)。

联系人:杨婧雯,联系电话:3513962,邮箱:czjrbzbscks@163.com。

附件:《滁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财政局(国资委)

2024年9月3日

滁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产业投资基金规范设立运作,有效运用资本的力量引导产业落地,推动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安徽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以产业投资为目的、基金为载体,由市城投集团名下市产投公司(八大产业链“母基金”)作为我市产业引导资金平台,分别与各县(市、区)以及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国有投资公司,通过新发起设立方式,招引产业项目支持我市产业发展的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于财政预算安排、存量资金盘活、投资收益及其他,市财政结合年度财力及产业投资基金投资进度情况,分年逐步保障。

第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围绕我市八大产业链强链、延链、补链目标,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专业管理、风险防范”的原则运行,打造我市特色产业投资基金体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由各县(市、区)以及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国有投资公司负责遴选基金管理机构,申报产业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方案谈判、基金目标实现、资金募集、项目储备等;由市产投公司对各地产业投资基金审核及出资组建,负责统计、调度出资资金使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应按照职能共同支持、指导、监督产业投资基金运营。

第三章 基金设立条件

第六条 发挥市产投公司引导作用,通过新设立方式,按“1:4”出资比例,分别与各县(市、区)以及滁州经开区、苏滁高新区首期共成立10只产业投资基金,每只规模5亿元。各地资金筹集可通过自有资金、合作基金出资、社会资本募集等方式。

第七条 市产投公司采取“认缴制”,根据产业投资基金其他出资人出资到位情况、项目投资进度,按约定比例出资。

第八条 由市城投集团名下鑫控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参与每只产业投资基金组成双GP模式,共同负责基金运营管理,出资原则上不高于基金规模的1%,具体出资比例等合作条款通过协议方式约定。

第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设立除应具备管理机构在基金协会备案登记等法定资质要求外,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金应注册在滁州;

(二)基金托管在滁州本地银行;

(三)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推动优质项目落地,全部投向滁州本地;

(四)基金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8年,经全体出资人同意延期不超过2次,每次1年;

(五)基金门槛收益率每年6%(单利);

(六)管理费用投资期内原则上不超过实缴资金的2%/年,退出期内原则上不超过已投未退项目投资金额的1%/年,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第四章 基金设立程序

第十条 各地应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商务谈判等方式,综合考虑管理机构募投能力、项目储备等条件,选定基金管理机构。其中,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管理机构在正式签订合伙协议(或章程)前,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基金管理机构相关登记程序,同时符合监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

(二)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项目投资经营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机构员,高级管理机构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基金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亿元,具备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及丰富的项目储备;

(三)具有健全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纪录。

第十一条 各地确定基金管理机构及基金组建方案等合作条款后,由属地国有投资公司向市产投公司申请出资,市产投公司进行合规性核查,根据情况开展基金组建工作。

第十二条 根据国有投资公司出资决策规定,按照分级决策流程履行相关程序。市产投公司按照市属国有企业产业投资决策权限执行。

第五章 基金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忠实守信、勤勉尽职。设立基金投委会,成员5名,由市产投公司委派1名,属地国有投资企业委派1名,社会方委派3名。其中,市产投公司对基金投向,以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等,有权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十四条 属地国有投资公司应全面掌握基金运营情况,定期向市产投公司报送基金运营情况报告,由市产投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机制,统一汇总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第十五条 市产投公司根据投资进展情况实行资金动态管理,额度用完后可组建新一期基金;如当某县(市、区)子基金年度投资进展缓慢,剩余额度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可调剂投资其他使用快的县(市、区)。

第十六条 为进一步发挥产业投资基金在招商方面关键作用,对于产业投资基金以下投资情形认定为投资滁州项目:

(一)直接投资于滁州市内新招引企业;

(二)投资的滁州市外企业,并将滁州市外企业注册地迁移至滁州市内;

(三)投资的滁州市外企业在滁州市设立新企业、新设研发或生产基地的,滁州市外企业将投资金额全部用于滁州市。

第十七条 市八大产业链办公室应对产业投资基金投资方向进行指导,积极做好项目推介,服务基金管理公司开展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成为被投资企业第一大股东,特殊目的成立的基金除外。

第六章 基金退出

第十九条 产业投资基金可通过份额转让、股东回购、第三方并购、IPO上市以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原则上即退即分,分配时应当基金整体先回本后分利。

第二十条 市产投公司与其他出资方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

第二十一条 市产投公司退出所得部分,可用于滚存投资。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产业投资基金运作中,不得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三条 建立产业投资基金投资风险容忍机制,给予最高35%的投资亏损容忍率,在投资亏损容忍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尽职免责原则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业投资基金应当接受金融、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对弄虚作假骗取我市出资,以及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结果反馈反馈日期:2024-10-11 11:15

截至2024年10月3日,未收到公众关于《滁州市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或建议。

滁州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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