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滁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社会建设委员会;同时,根据职责调整,将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