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政务信息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方便群众获取政务信息,提高信息发布质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政务信息管理制度是指本单位在管理社会事务和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体的政务信息规范发布管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公开应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其他工作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三条 公开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明确本单位各科室信息公开管理的具体权责,安排专人负责本单位需要公开信息的采集、审核、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 对政务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对不予公开的政务信息定期进行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第六条 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主动公开事项都有相应栏目进行公开。
第七条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进行政务信息公开审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口令管理,禁止非信息员掌握信息发布管理的登录口令,信息采集人员发布信息结束后要及时关闭当前浏览器。
第八条 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所涉及的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务信息准确一致。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发布的政务信息按要求规范分类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