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3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的通报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全市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3年全市市、县两级复议机构共收到各类复议申请811件,同比增长141%。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后,各复议机构收案量大幅增长:其中,市本级同比增长151%;县(市、区)中,天长、南谯、来安、全椒、明光复议案件涨幅均超200%。
新收的复议案件中,受理668件,审结692件(包含上期结转案件50件)。已结案件维持312件,占比45.1%;驳回65件,占比9.4%;撤销、确认违法等纠错66件,直接纠错率9.5%。复议维持率和纠错率同比上升6.7%、下降9.8%,行政复议案件维持率和纠错率总体呈一升一降趋势。各行政复议机构有效发挥调解和解制度优势,案前、案中化解行政争议247件,约三成复议案件实现案结事了。
从行政管理领域看,全市复议案件仍集中于市场监管、公安行政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土地房屋征补领域,上述案件约占案件总数的80%。其中市级层面办理的复议案件多集中于公安行政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工程招投标领域,县区层面则主要集中在市场监管、土地和房屋征补等领域。(详见附件1、附件2)
二、主要特点和存在问题
(一)案件数量增幅明显,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我市复议体制改革虽已基本完成,但县(市、区)复议机构人员编制未落实到位。全市除市本级和凤阳办案人员达到法定的4人外,其余县(市、区)复议机构专职办案人员均不足4人。另部分县(市、区)复议改革后,办案人员编制未有增加,如天长、定远、琅琊。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政府“一个口子对外”,收案范围和前置范围进一步扩充,导致大量案件涌入复议受理渠道。与2022年相比,2023年我市各复议机构收案数(811件)、受理数(668件)、审结数(692件),同比增长141%、92%、101%,案件增幅明显,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
(二)纠错案件依然集中,重点领域仍需规范。一是纠错层级集中。全市66件复议纠错案件中,市级政府部门被纠错6件、县级政府3件、县级政府部门45件、乡镇政府12件。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合计被纠错57件,约占复议总纠错案件的86.4%,纠错案件主要集中在基层,反映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任重而道远,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二是纠错领域集中。全市复议被纠错案件集中于市场监管、土地及房屋征补、劳动社会保障领域,上述执法领域合计复议纠错件数55件,约占83.3%。其中市场监管领域纠错案件最多,约占总纠错案件的41%,该领域执法行为需进一步规范。
(三)依法行政态势向好,程序意识有待加强。我市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效能,力求“办结一案,规范一片”,通过以案促改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依法行政态势整体向好。但在办案中发现执法行为仍存在不足,特别是执法程序仍需规范,如个别执法部门仍以疫情为由随意中止案件审理,严重超期办案;个别执法部门文书送达不规范,邮寄封面不备注送达文书内容、不采取法定方式送达、或在受送达人身份不明的情况下送达文书;个别执法部门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情况下,不给予指导和释明,不通知申请人补正等,致使“答非所问”。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强化对行政复议工作的保障力度。新行政复议法实施后,办案程序更加丰富,案件数量明显增加,对办案人员专业素养、能力水平提出更高要求,同时对人员配备有硬性规定。各县(市、区)要确保行政复议专职办案人员数量不少于4人,满足行政复议法关于举行听证的最低标准。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推行行政复议辅助人员制度,缓解人员不足的压力,使行政复议队伍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信息化建设,规范建立功能齐全、设施完善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调解室等办案场所。
(二)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贯彻落实新行政复议法是当前和今后的重要任务。全市复议人员要认真学习新行政复议法,特别是新法关于案件繁简分流、调查取证、听取意见、听证程序以及复议决定类型等新规定。办案过程中要将调解工作贯穿行政复议全流程、多领域,妥善化解行政争议。要落实复议决定抄告制度,在办理涉及本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复议案件时,同时抄告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行政复议法的培训学习,做到熟练运用法律条款。行政执法人员针对执法行为属于复议前置范围的,要及时修改执法文书中的救济途径,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基层和重点领域执法规范化建设。各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执法,尤其是基层和纠错案件集中的执法领域,需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充实基层执法力量,选优配强执法队伍,强化执法业务培训学习,采取岗前教育、集中轮训和日常学习等方式,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纠错案件集中的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意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执法程序,确保程序正当。要加强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切实担负起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各方资源力量,运用柔性手段和多元调解措施化解行政争议。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配合复议机关做好证据提交和复议答辩工作,尊重并依法履行生效复议决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