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有关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精神,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切实做到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全覆盖,确保重大行政决策依法合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起草决策草案相关要求
(一)充分协商。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二)公众参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通过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决策草案、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
(三)专家论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工作保障。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论证,可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
(四)风险评估。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一定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风险评估结果应作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报送合法性审查相关要求
(一)审查前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前,应当先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交政府讨论的重大决策,决策承办单位应将草案相关内容提交政府办公室流转,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审查事项范围。以下事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事项,以政府或者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政府部门报经政府同意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政府名义对外签署的涉及战略合作、外事、民商事等内容的协议,报请政府批复的有关规划、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政府领导批办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其他重大事项。以上重大事项必须经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不得提交审议、发文。
(三)规范送审材料。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的决策事项,应当提供决策机关批办材料,送审稿及其说明,法律政策依据,征求部门及公众意见材料及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或法律顾问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查事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合法性审查的部门可以退回或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充材料。
(四)严格审查时间。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审查材料齐备的规范性文件,审查时限为5至15个工作日。决策承办单位报送审查材料齐备的其他重大事项,审查时限为7个工作日,情况复杂的,经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对于法律关系明确、时间紧急的不见面审查重大事项,合法性审查机构应当立即办理,一般应在24小时内出具审查意见。
三、集体讨论决定相关要求
(一)提交决策要求。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以下材料: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包含公平竞争审查的有关情况;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提出的主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的研究采纳情况;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工作衔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策宣传和业务指导,有关单位要加强与本级政府办公室的工作衔接,明确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范围,切实做到重大决策应审必审、应审尽审,坚决防范合法性审查事项应审未审。
(三)决策程序要求。决策草案应当经决策机关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机关行政首长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讨论决策草案,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行政首长拟作出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会上说明理由。集体讨论决定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载明。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四)档案管理要求。决策机关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由相关单位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各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要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事项登记和档案管理,推进合法性审查工作规范化、信息化。
四、决策公布相关要求
(一)及时公布要求。决策机关应当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政府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载体及时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二)宣传解读要求。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发布信息要求。各单位在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政务微博等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前,应与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充分衔接,确保所发信息合法合规。
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