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征集】关于《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送审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和《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都对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正确实施,确保实施效果,提高实质实效,我局参照苏州等地有关规定,我局草拟了《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5月16日,我局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单位意见,并根据各单位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月**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召开了专题会议研究,会上各单位达成了一致意见。
二、主要内容
《工作办法》共二十一条,主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和评估报告的运用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决策后评估的范围。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五年以上且有效期满的;决策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可以进行后评估。同时,规定了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评估。
(二)决策后评估的内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三)决策后评估的程序。为确保科学规范的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规定了应当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制订评估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正式形成评估报告等程序。
(四)决策后评估报告的运用。为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执行,提高决策实施效果,规定了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其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法定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三、创新举措
(一)评估主体明确。为进一步压实重大行政决策主体责任,规定了后评估工作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执行,谁评估”的原则确定后评估工作承担单位,明确后评估工作主体,提升后评估工作效能。
(二)评估方式科学。通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的方式,采取多种方式收集信息,开展座谈会或者论证会方式听取意见,正式形成评估报告。同时,规定了评估承办单位根据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简化流程。
附件:《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送审稿)》
根据《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滁政〔2021〕52号)等相关规定,现将《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代拟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6月20日前将意见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市司法局。
联系人:徐昆、李钰;
电 话:0550-3820156;
邮 箱:czssfjhfxsck@163.com;
传 真:0550-3025291;
通信地址:滁州市龙蟠大道99号市政务中心北楼408立法科。
附 件:《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代拟稿)》
滁州市司法局
2022年5月20日
滁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正确实施,确保实施效果,提高实施质效,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下称决策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根据其决策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风险等进行调查分析与综合研判,形成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遵循客观、公正、高效、透明的原则,依法、科学、规范实施。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由决策机关办公机构提请决策机关同意后开展,并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执行,谁评估”的原则确定后评估工作承担单位(以下称评估承办单位)。
决策事项由两个以上单位实施执行的,应当明确牵头单位作为评估承办单位。决策实施执行单位工作职能发生转变的,应当由承继该工作职能的单位作为评估承办单位。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提出较多意见的;
(四)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五年以上且有效期满的;
(五)决策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可以对决策事项所涉及的各个领域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围绕以下内容开展:
(一)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目的是否符合;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率、进展状态、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中的社会公众评价;
(四)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
(五)决策实施在实施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六)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七)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
(八)主要经验、教训、措施和建议等。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包括评估准备阶段,评估实施阶段和评估结论形成阶段。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准备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成立小组。小组由机关的相关人员组成,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等参加;
(二)制定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目的、对象与内容、标准与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确定调研提纲,设计调查问卷。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通过各种形式收集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前后的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开展问卷调查、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或者论证会等听取意见;
(三)对收集的信息资料和征集的意见进行统计分析,并得出初步结论。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结论形成阶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起草评估报告;
(二)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
(三)正式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评估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采取简易程序进行评估,简化流程。
第十三条 采取简易程序的,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网上问卷调查或者征求意见等方法收集、分析信息资料或者召开论证会等方式进行评估,最终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评估报告应当数据真实、内容完整、结论准确、建议可行。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有关情况;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三)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其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五条 决策机关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决定继续实施,中止执行、终止执行或者其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其中,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合法性审查等相关程序,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和负面影响。
第十六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专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进行评估。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前承担了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不得参加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第十七条 受委托评估单位应当信用记录良好,具备开展评估工作的必要设备、设施,其指定参与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熟悉相关法律及政策、行政事务和掌握评估方法技术的专业素质,以及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八条 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评估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存在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干扰评估等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的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